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QFGD-2018-12002
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农〔2018〕16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仁怀市财政局、农牧局,威宁县财政局、畜牧产业局: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的专项资金。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省级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及财政支持政策。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资金分配及下达工作,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规划编制、预算编报,提出经费分配和使用建议方案,制定绩效目标,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地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直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等,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支出优先保证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直补资金。
支持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各地疫苗使用申请情况统一调拨,逐级下发使用。
鼓励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动物防疫企业和组织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对象为交出病死猪、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病死猪收集成本、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畜禽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省、市、县三级财政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条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地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财〔2017〕60号),制定不同品种、大小畜禽的补助测算标准。
第十一条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以及各地畜禽饲养量、经费申请文件及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其中,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的资金不再切块下达,由省农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由省农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第十二条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省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参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预〔2015〕63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和省最新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各地报告内容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总结,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将依据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之前下达的有关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政策、要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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