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农委主任办公会议 和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4〕367号
关于印发省农委主任办公会议
和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黔农办发〔2011〕169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规范省农委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委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办公会是研究决定省农委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主要议事形式。
委办公会由委主任、副主任、总农艺师、总畜牧师、总经济师和其他相关领导组成,由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同志召集。召开委办公会,应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
第三条委党组其他成员列席委办公会,在职厅级干部视议题需要列席委办公会。
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委办公会,其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委办公会。除会务工作人员外,各部门(单位)列席人员原则上应为主要负责人,重要议题的主办部门(单位)可增加1名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委办公会的主要任务和议题范围是:
(一)分析研究全省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制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部门重点工作;
(二)讨论本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省委或省政府文件稿、拟提请省委或省政府批转的重要文件稿及其他重大上报事项;
(三)审定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稿、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等;
(四)讨论本机关部门年度预算,研究决定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项目设置及年度安排方案,审批大额支出事项等;
(五)审定拟报请农业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重大农业投资、国际援助合作等项目;
(六)研究决定下级农业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机关及委属各单位职能建设、工作运行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其他需由委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应当由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通过其他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条以下事项,不列入委办公会议题范围:
(一)委各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或应当由有关部门(单位)间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可以由分管委领导协调解决或通过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临时提出增加的事项;
(四)其他不应由委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委办公会根据议题需要定期召开。每次委办公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召集人确定。
委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委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委办公会的建议议题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委各部门(单位)按程序提出。
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委办公会建议议题,应签署书面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交给委办公室,或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程序提出。
委各部门(单位)提出委办公会建议议题,应向分管委领导提出书面请示,经签字同意后将请示材料报送委办公室。
提请审议重要文稿前,提议的部门(单位)应将文稿送委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八条对提交委办公会的建议议题,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或报经分管领导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如经协商或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会上如实汇报。
委办公室对收到的建议议题材料及时进行汇总梳理,根据议题数量及其轻重缓急程度,提出召开委办公会的建议方案,报请召集人审批。建议议题材料及提议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委办公室可退回提议部门(单位)更正。
委办公会建议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列席人员名单;建议议题、汇报(即主办)部门(单位)及汇报人、列席部门(单位)名单等。
召集人不同意列入的议题,由委办公室将议题材料退回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办理;要求缓议的,列入下次建议议题,或退回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请上会。再次上会前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新材料。
第十条委办公室按照召集人批准的会议方案准备会议议程,并向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发出预通知。各主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议题内容、领导批示、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等材料按要求格式和份数,连同本部门(单位)列席人员名单、建议列席的其他部门(单位)名单,提交委办公室。
委办公会召开前一天,委办公室应将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时间紧急情况下,应在会前送达。
第十一条委办公室准备会议议程时,应征求委办公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厅级干部能否出(列)席的意见,并将拟出(列)席和请假情况报告召集人,提请召集人审定议程。
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和分管领导请假并调整其他负责人参会,经同意后将调整的参会人员名单报委办公室。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的,所提交的议题缓议。
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调整后的参会人员名单报委办公室。
各部门(单位)列席委办公会人员,均应代表其所在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委办公会议程序与纪律:
(一)会务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议室,并按要求做好有关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
(二)出列席人员应按时到会。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的人员,应按预定时间到达候会室候会。
(三)审议议题按议程确定的顺序逐一进行。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的人员,在相关议题审议完毕后即退出会场。
(四)审议议题的一般程序是主办部门(单位)汇报、相关部门(单位)补充、出列席人员讨论发言,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形成决议意见。
(五)议题汇报应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参会人员要结合职能职责发表意见、认真讨论。汇报与发言均应围绕议题,不得掺杂无关内容,相同意见简要表达。
(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为准。
(七)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未议定事项及不宜传达的内容,不得外传。会议资料注意保管。
第十三条委办公会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委主任委托其他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的,经主持人审核后,再报委主任签发。
委办公会议定事项需行文印发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委办公会相关资料由办公室保管、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委办公会议定的事项,由委办公会组成人员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委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相互推诿、拖延。
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委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办和信息反馈。委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委办公会议定事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程序提请委办公会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作出的决定与原决定不一致的,以新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专题会议(以下简称委专题会议)议事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专题会议是指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召集、研究决定较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委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召集、讨论安排日常事务的会议,不视为专题会议。
委专题会议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委托的厅级干部召集和主持,涉及议题的厅级干部、委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安排市(州)、县级农业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委专题会议议题涉及互不隶属的其他单位的,可以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召开,也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议题、参会人员、时间、地点等,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条委专题会议议题范围包括:
(一)委领导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二)对重要文稿或重要工作安排方案进行初步审议;
(三)属于省农委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委内多个部门(单位),需要由委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研究对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或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贯彻意见;
(五)研究临时重要工作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
(六)与互不隶属的单位之间协商研究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专题研究决定的事项。
属于委办公会议议题范围的个别事项,在时间紧迫等情况下,可以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议定结果在此后召开的委办公会上通报确认。
第四条委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召集人指定的委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会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安排落实会场、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会议资料整理归档、会场服务等。记录人应在会议开始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委专题会议的程序和纪律:
(一)委专题会议的具体程序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以临时调整参会人员。
(二)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临时因事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务承办部门(单位)应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在会前或会上发放到参会人员,并应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备查。
(四)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委专题会议是否制发纪要由召集人决定,需要制发纪要的,按发文程序办理。议定事项单一、已明确参会部门(单位)具体办理,或议定内容需另以正式文件印发的,可以不制发会议纪要。
厅级干部受托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其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省农委与相关单位联合召开的专题会议,其纪要由记录人员整理后,按照联合发文的相关程序办理,或商定由其中一方拟制印发。
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行文印发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七条 委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委各部门(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相互推诿、拖延。参会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会议召集人报告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因情况变化,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原召集人再次召集专题会议,或由相关部门(单位)提请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新的会议作出的决定与原决定不一致的,以新的决定为准,并通过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