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09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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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3147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09〕5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2009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为了加强我省禁渔期管理工作,查处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禁渔秩序,保障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0917号)精神,现将2009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2009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0910号要求,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辖区内禁渔江段、湖泊和市场的执法检查,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禁渔期间,我厅渔业局将会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点水域如偏岩河及乌江河等跨界水域,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行动期间,将根据需要调用有关单位的渔政人员、渔政船艇或车辆开展执法行动。各地要在组织好本辖区执法检查行动同时,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渔政船艇检查、保养工作,确保执法船艇处于适航状态,做好执法人员培训,全力配合开展统一执法检查行动。

三、各地要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邀请媒体监督等形式,提前对重点违规地区、江段、作业渔船及其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提高执法检查效率。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情况的督察。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认真查办。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五、各地要积极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在每个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厅渔业局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执法检查行动期间,各地要向我厅渔业局报送不少于5期工作简报。在整个执法检查行动结束后,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