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和《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多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力度,截至2010年10月底,全省已核发养殖证3082本,发证面积6448公顷,对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担心核发养殖证会影响今后对水域滩涂的征用和补偿,发证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一些地方随意侵占养殖水域滩涂的情况时有发生,权属纠纷不断,损害了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充分认识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争取到2011年底,全省凡辖区内有适宜水产养殖的国有水域的县(市、区),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自2002年农业部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以来,我省88个县(市、区)已有69个完成了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其中,有51个县(市、区)已经政府批准发布。但仍有一些地方没有组织编制规划,有的编制的规划不符合功能规划的要求。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加快编制进度。
(一)凡辖区内有适宜水产养殖的国有水域的县(市、区),都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地要重点做好辖区内大水面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
(二)已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不符合功能规划要求的,或者原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被严重污染不宜继续养殖的,或者规划期限已到期的,或者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应尽快进行修正、调整。
(三)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重点是明确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
(四)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水域滩涂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调研,做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航运、港口、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五)根据中央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精神,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将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如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各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地等,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如大水面增殖)、种类(如滤食性鱼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也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以充分利用资源发展养殖生产,增加渔民收入。
三、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二)积极主动向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宣讲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宣传发证登记对养殖权人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格执行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并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
(四)鼓励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办理发证登记。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五)尽快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情况录入“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为明年启用新版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做好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养殖水域、滩涂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和滩涂、低洼地等各种类型,落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大力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安排和建议,努力消除顾虑和阻力,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加快工作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标,制定方案和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若全县(市、区)规划一时难以出台的,可先编制出台辖区内大水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三)建立通报制度。农业部将建立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备案、通报制度。请各市(州、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将各地规划编制情况和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填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和《养殖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报省渔业局,再由省渔业局汇总后报农业部备案。
(四)落实惠渔政策,体现养殖证作用。养殖证是物权证,也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凭证。各地要加强物权保护措施的落实,研究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实施办法和标准,逐步建立养殖使用权救济制度。积极与金融、信贷等部门沟通,发挥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小额贷款困难。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资质条件。
传真号码:0851-5284467
邮箱:gzsczw@126.com
附件:1、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参考提纲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
3、养殖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参考提纲
一、渔业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综合评价
二、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三、养殖水域规划
1.总体规划
包括规划的指导思想、发展方针、总体思路和实现目标等。
2.区域布局规划
a.各区域功能、范围
包括按照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功能区域划分方法和有关说明所确定的养殖水域范围和各功能区域范围,尤其要确定渔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预留区范围。
b.分功能区域规划
对实现目标、发展重点和支持保障手段以及养殖结构和布局、养殖模式、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密度、水质标准、水域环境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重要养殖建设项目等内容进行全面规划。
3.实施和保障措施
四、养殖水域分布和规划图
1.养殖水域总体分布图
包括已养区、未养区。
2.养殖水域总体规划图
包括已养区、未养区(未养区中应明确标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范围)。
3.按照区域特点划分的养殖水域分布图和规划图
4.按照养殖品种划分的养殖水域分布图和规划图
附件2: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查表
市(州、地)20年月日填写
序号 |
县(市、区) 全称 |
规划名称 |
政府是否批准颁布 |
规划颁布 时间 |
规划期限 (*年至*年) |
规划的养殖水域面积 (公顷) |
其中 | ||||
淡水面积(公顷) | |||||||||||
池塘 |
湖泊 |
水库 |
河沟 |
其他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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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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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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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注:1. 请市(州、地)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统计。
2. 面积数值都保留小数点后1位。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附件3:
养殖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市(州、地) 20年月日填写
养殖证发放情况 |
养殖证管理信息系统登录情况 | |||||||
序 号 |
县(市、区) 全称 |
政府规划的 养殖水域面积 (公顷) |
已发证数量(本) |
已登录 (本、条) |
已登录面积 (公顷) | |||
已发数量 |
其中 | |||||||
已发证数量(本) |
已发证面积(公顷) |
国 有(本) |
集 体 (本)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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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合计 |
注:1. 请市(州、地)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统计。
2. 面积数值都保留小数点后1位。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