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验收2014年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验收2014年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
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5〕362号
各市(州)农委,省直管县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179号)、《省农委关于2014年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计〔2014〕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实施的34个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开展总结验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验收的必备条件
(一)已经完成项目批复各项建设任务;
(二)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项目审计报告;
(三)项目相关政府采购、财务等资料准备完善;
(四)市(州)农委提呈项目验收申请。
二、资料准备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县级农业园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项目各项资料准备,对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批复、项目资金文件、项目总结(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审计报告、凭证票据、图片影像等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应单独装订。
三、验收方式
市(州)农委及县级农业园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出具验收意见。省、市级验收均须现场对照项目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见人、见物、见账、见佐证材料”,逐一核实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验收时间
市县级初验须在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省级验收拟安排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五、其他要求
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调整,另行安排。
联系人:省农委园区处刘锡0851-85289338。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