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相关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7〕138号
各市(州)农委,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农牧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加快“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基础,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创建工作,打造具有生产效益、生活品质、生态价值的美丽乡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点的选择
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选择60户左右的自然村寨为单元进行创建,并尽可能地向贫困乡镇、贫困村倾斜。示范点村支两委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要突出农民群众和村级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重点突出乡村特点、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建设山水田园村寨和民族特色村寨。示范点建设要与同步小康驻村帮扶工作、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传统村落保护、廉政文化进农村、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在乡村和计生“三结合”等工作相结合。
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按照省政府关于专项资金切块直接分配到县的要求,我委会同财政厅已将2017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3000万下达到相关县(市、区、特区)(详见黔财农〔2017〕99号)。省农委根据需要已明确部分县(市、区、特区)的大致实施地点,未明确的由各地自行确定(见附件)。专项资金优先解决农民最急需、最迫切、制约农村发展的项目,严禁用于政绩类工程项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好田好土。省级新农村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农村建设部门)实施,也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专项资金主要补助示范点建设以下建设内容:
(一)“三改”及庭院硬化。主要进行现金或物资补助,“三改”每户不能超过2000元,庭院硬化每户不能超过1000元。
(二)垃圾收集与处理。
(三)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根据各示范点民族特色和人口规模来制定建设标准、规模及补助标准。
(四)公共厕所。根据人口规模制定建设标准,每座公厕专项资金补助不能超过8万元。
(五)照明设施。每盏照明设施不能超过3500元。
(六)村庄整治。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建设期限由项目批复(备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项目实施程序
项目按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两种类型来进行申报实施。
贫困县:专项资金切块到县→充分征求示范点群众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编制项目申报备案材料→县级组织示范点项目实施方案(整合方案)报备省(市)级→县级项目实施→竣工县级验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单个项目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方案报备省级,不足300万元的报备市(州)。威宁自治县实施的项目由毕节市负责督促指导。
非贫困县:专项资金切块到县→充分征求示范点群众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县级组织示范点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级→省(市)按权限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县级项目实施→竣工县级初验→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市(州)或省级开展项目验收。原则上项目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批复并组织验收;不足300万元的,实施方案由各市(州)负责批复、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备案。仁怀市实施的项目由遵义市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四、其他要求
(一)示范点确定与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备案)同步进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填写示范点项目申报(备案)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整合方案)。
(二)示范点所在县级财政要保障示范点创建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示范点的创建效果和项目实施的质量。专项资金原则实行县级报帐制。
(三)各市(州)农委于7月20日前完成各辖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专项资金项目备案和批复工作,并将备案和项目批复情况行文上报省农委(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处)。11月30日前上报示范点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四)各市(州)农委要加强对示范点专项资金项目的指导和资金监管,项目备案和批复后每两月上报一次项目进度,并及时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农委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复(备案),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批。
(六)各地要加强对示范点创建工作的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示范点创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农村基建设施长续使用难,农民主体意识体现不强;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均,农村内部“造血”内生功能疲软等问题。
(七)加强对示范点创建工作宣传报道。鼓励各地通过各种媒体对创建过程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带动面上的新农村建设。
联系人:陈珂电话:0851-85283739
电子信箱:xnc3477@163.com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3日印发
共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