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贵州省2014年渔业资源 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建设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贵州省2014年渔业资源
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项目任务的通知》(农办渔〔2014〕52号)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20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贵州省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按照项目合同内容完成各项指标,我委将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对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名额进行增减。
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农委,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基本情况;放流的品种、数量、地点及时间安排;组织领导措施等。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数量、规格等要科学论证,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在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苗种生产企业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增殖苗种供应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源增殖站以及驯养繁殖基地作为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要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采购合同,明确增殖放流苗种规格、数量、提供时间等内容。实施放流前,应对增殖苗种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增殖苗种质量。
四、增殖放流区域、时间、品种、数量、规格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增殖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放流行为要科学文明,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方式。要重点加强增殖前后放流水域内的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要认真做好增殖效果评价工作,精心组织有关力量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科学评价放流效果。
五、要继续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放流活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布置简朴,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加强科普宣传,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和答疑等多种形式,提高活动的趣味性和知识性,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
六、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一是资金管理: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种投放以及苗种检疫、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相关支出。其中,增殖苗种投放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要严格遵守《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抓好监督检查:省农委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渔业执法队伍,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七、认真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各项目实施单位增殖放流活动要在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11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含电子档)和相关附件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农委。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组织措施、工作措施、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跟踪监测和放流效果评价报告、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相关附件资料包括:增殖苗种供应单位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政府采购相关资料、苗种检验检疫证明、公证文书、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采购合同和公示材料、增殖放流时的光盘一张、印证图片(3-5张)、增殖放流工作简报(1-2期)等。
联系人:陈新佐 李乐宾
电话:0851—5280243(办) 5284467(传真)
电子邮箱:chenxz615@163.com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