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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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144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3〕15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3152

关于做好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兽医局):

上海等地发生人感染H7N9亚型流感病例以来,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序应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了家禽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共卫生安全。针对当前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人感染H7N9亚型流感疫情总体形势趋缓,家禽产业发展在遭受严重冲击后开始趋于好转的情况,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按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测预警

  各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采样监测,并纳入禽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当前应侧重对活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的检测,一旦检测到H7亚型流感病毒,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部门应对H7N9亚型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处置并及时做好阳性样品的溯源工作。

二、关于养殖场防疫管理

  各地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家禽养殖场加强防疫综合管理,重点做好圈舍场地、饲料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毒从活禽市场和环境向养殖场传播。

三、关于调运检疫监管

  当前,各地要暂停到出现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及动物、环境样品中检测出病毒的省份调运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需到相关省份调运种禽种雏和商品代雏禽的,除办理调运和检疫等相关手续外,还需在输出地开展H7N9流感实验室检测,并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和输出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同一批次如有多个目的地,运往每个目的地的种禽或种雏均需凭原件,调运人应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30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关于信息发布与宣传

  各地要继续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的信息,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