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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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04473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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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5〕9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加快我省现代渔业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515号)要求,我委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示范县创建

(一)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

(二)申报健康养殖示范县所属辖区须有5个以上(含5个)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积极做好示范场创建和复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全国第十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示范场标准。同时,我委将组织开展第一、二批示范场复查工作,并对创建、复查的优秀示范场予以鼓励。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符合条件的县()全年均可以申报创建创建活动已经申报的县()全年均可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我委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提交农业部安排实地指导和验收。

(二)示范场创建和复查工作进度安排

3—4月,启动2015年示范场创建工作,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5年版)》(附件)每个市州需推荐1-2个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养殖场参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申报材料逐级汇总后于430日前报省农委渔业局;5—10月,省农委组织对示范场(第十批)创建单位验收,同时对第一、二批示范场开展复查工作。

:省农委渔业局 武秀丽、田学一

联系电话:0851-85287048

箱:gzsczh@126.com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5




2015330日       



附件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2015年版)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非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200吨(西部地区100吨)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购入或销售水产苗种应经产地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外销售苗种的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前五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使用配合饲料,减少冰鲜()饵料直接投喂。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操作工人应占工人总数15%以上。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养殖综合生产效率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渔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渔民年人均收入,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生产科研水平较高。

       (十二)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