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动物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加强动物疫苗监管、保障动物疫苗质量,切实做到合法经营、合理使用,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物疫苗经营使用环节监管
各地对已获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管理,严查超范围经营和购销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的产品清缴销毁。对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查处。加强对疫苗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兽医诊疗机构等建立健全疫苗购买、保藏和使用记录等,重点检查所购入的兽用生物制品产品资质和来源渠道,发现非法产品绝不手软、一查到底。
二、组织开展统采疫苗的清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并对辖区内动物疫苗进行跟踪督查,掌握疫苗使用情况,不得漏报、错报和瞒报,更不能弄虚作假。要重点对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养殖场、村级防疫员和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动物疫苗监管。一是要坚决杜绝动物疫苗随意丢弃,造成浪费;二是坚决防止各级动物疫控部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因未对疫苗进行冷藏冷冻,造成疫苗失效;三是及时报损过期动物疫苗,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疫苗销毁、报损制度,及时对过期、破损、不合格的疫苗进行报损,并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三、强化监管工作到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疫苗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监管方案,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切实履职尽责并做好痕迹管理。最近各地要组织一次监管情况自查,自查报告于4月20日前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省农委也将结合春防督查工作,对各地动物疫苗监管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监管不力、管理不善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联系人:张双翔 85283811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