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32249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4〕226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4226

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养羊业生产和羊肉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活羊调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羊的跨省调运

(一)本省到实施过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调入活羊或向实施过小反刍兽疫免疫的省份调出活羊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二)本省到非免疫省份调运活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羊群在调运前21天免疫;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本省向非免疫省份调运活羊仅限屠宰用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疫后超过21天,并在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格,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到达地点栏应具体填写到屠宰场,用途栏只能填写屠宰,并必须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检疫出证信息当天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并实行全程严格监管。

目前,国家公布的非免疫省份/区域为:北京、福建、海南、湖北等4个省(直辖市)和青岛、深圳等2个计划单列市。

二、种羊的跨省调运

种羊的跨省调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来自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羊场;所在羊群最近21天内未引进活羊;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种羊的跨省调运审批程序,严格按《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规定进行,并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制度。

在严格按照禁止活羊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的原则前提下,解除对省内活羊禁止调运的规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细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职业经纪人、专业贩运户、企业法人、规模场定点联系人等相关人群的管理,按照区域和从事具体活动的不同,建立健全管理档案,细化监管措施。

(二)加强交流合作。各地要强化地区间的交流,加强与工商、商务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进行私自调运、不严格执行落地报告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根据实际,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辖区相关人员,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管理相对人主动报检意识。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小反刍兽疫血清学检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四)检测数量要求。跨省调运种羊实行全群抽样;跨省调运商品活羊在50只(含50只)以下的按20%的比例抽样,50只以上的按10%的比例抽样(抽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头)。




201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