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划分规定(试行)》(黔委厅〔2016〕55号)精神,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现将我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统筹兼顾农业发展、优化产业升级,组织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发展计划处、生态能源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展计划处、生态能源处、渔业局、农业区划研究中心、草地站)。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种植业处、土肥站);
2、负责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生态能源处、渔业处、渔业局、资环站);
3、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种植业处、经作处、植保站、土肥站、果蔬站、农村能源站);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生态能源处、资环站);
5、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生态能源处、种植业处、经作处、畜牧兽医局)。
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能源处、农村能源站);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畜牧局、畜牧站、农村能源站)。
五、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生态能源处、资环站)。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