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14号)、《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黔财资〔2015〕9号)、《关于2017年编制省级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资〔201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提交资产配置计划
按照“先计划、后采购”的原则,每年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应在1个月内,结合部门编制实有人数配置标准限额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提供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上半年原则上不再受理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申报。从7月开始,每月上旬集中申报,11月下旬停止资产配置计划调整申报。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报送配置计划应在批复后1个月之内一次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委机关资产配置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后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申报,委属事业单位通过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二、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台账的登记和更新完善,负责单位年度资产报表的编制,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部门的核对,以及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2017年9月8日前,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委财务处备案。今后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委财务处。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管理
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资产应落实到人,出现使用人员调出、离职和退休等情况,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将所用资产交回本部门(单位)。使用人员出现内部调动,资产随使用人员一同带走的,各部门(单位)资产移交和接收清单要进行归档管理,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资产管理台账。2017年9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报委财务处备案。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部门(单位)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盘点清查,据实提出资产报废处置书面申请,由财务处审核,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属于省农委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文件由财务处统一制作,不属于省农委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由委财务处统一制作,通过相应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提交,并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大型设备、仪器仪表作报废报损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资料。
五、定期盘点国有资产
每年12月20前,各部门(单位)要自行组织完成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清查盘点表交委财务处备案。清查数据要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分管委领导或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和账实相符。
六、其他要求
(一)委领导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台账和资产清查盘点。
(二)委本级经营性资产和公用资产的台账和资产清查盘点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三)驻委纪检机构纳入委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台账及资产清查盘点。
(四)各部门(单位)报送表格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联系人:聂刚电子邮箱:gznwcwc@163.com
联系电话:0851-85281757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国有资产盘点表(表样)
3.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
4.资产管理员信息统计表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