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8〕98号
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疫苗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全面提高动物疫苗质量保障能力,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物疫苗质量安全监管
(一)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辖区生产企业是否按兽药GMP组织生产,检查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人员培训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生产无产品批准文号疫苗、非法制售“自家苗”、销售试产品以及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行为。
(二)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执行兽药GSP情况、购销记录、保藏条件以及是否存在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走私进口疫苗和无证经营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使用环节。加强对疫苗使用单位的监管,检查养殖场(户)、兽医诊疗机构等是否建立健全疫苗购买、保藏和使用记录等内容, 以及是否存在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等假疫苗、走私进口疫苗、“自家苗”等违法行为。检查动物疫苗购入记录,核查疫苗是否由合法企业提供。
二、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和使用环节
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和动物防疫合作社为重点,对照《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检查疫苗储藏条件、运输冷链(冷藏)运转、温度记录等内容,确保疫苗处于良好冷链运行状态,保证疫苗质量;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疫苗领用调配、销毁、报损等制度,及时对过期、破损、不合格的疫苗进行报损,并作无害化处理,严禁动物疫苗随意丢弃。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疫苗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抓好工作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监管方案,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追责。
(二)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 “查隐患、严治理、保质量”,规范和整顿动物疫苗市场秩序,始终对假劣疫苗保持高压态势。对检查督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农业农村部公告2071号),严肃查处,绝不手软。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要组织一次监管情况自查,将自查工作主要成效、典型案例,剖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治措施,于7月30日前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在各地自查期间,省农委将对市州进行抽查和督查。
(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监管,确保动物疫苗质量安全。
联系人:黄艳 85283673
邮箱:1220975639@qq.com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