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修订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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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3112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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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9〕16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执行新修订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黔农办发〔2019〕16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安顺市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机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为全面反映全省各地农机化发展水平,量化体现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合作组织建设等农机化政策扶持成效,现就执行新统计制度、做好2018年度农机化统计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农机化管理统计调查新制度

(一)部级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农业农村部修订的统计调查制度,按新的指标体系开展年报统计工作。与2016年发布的年报指标体系相比,新指标体系保留了《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机作业情况》,新设了《农机服务组织人员及投入产出情况》,减少了《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农机化管理服务与经营效益情况》《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并增删调整了部分统计指标。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涉及年报任务部分详见附件1

(二)省级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委研通〔201219号)和《关于印发<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农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365号)要求,原省农委牵头负责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标的测算。制定该指标标准值(0.4千瓦/亩)时,农机化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农机总动力包含农用运输车的动力,为统一指标测算统计口径,省级统计指标体系中《农业机械拥有量》继续统计农用运输车的相关指标。全省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表式详见附件2

二、统计要求

(一)认真学习制度。各地务必认真研究新制度,精准掌握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指标体系和指标解释,避免误解统计指标概念而造成数据偏差;要研究指标概念新定义,按照现行指标概念重组相关数据,注重新旧制度下的数据衔接。

(二)注重调查取样。统计年报是农机化综合性的数据统计调查工作,涉及农机化工作各方面,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注重调查取样,通过调查购机农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维修点、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等对象,掌握农机具新增、报废、使用寿命、作业效率、作业量及作业服务收入等情况,严格做到数据有来源、变化有支撑。

(三)参考基础数据。主动搜集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安全监理、农机合作组织建设相关数据;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烟草、茶叶等主管部门,获取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等参考数据,测算分析农机化作业数据合理性。

(四)分析数据变化。要结合玉米种植调减、网箱养殖整治、大棚房整治等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玉米机械化作业面积、渔业机械化作业量、连栋温室面积等数据。要区分机具动力类型,测算机具台均功率,理顺数据平衡关系,避免出现分项动力与总动力不匹配、机具台数与机具动力数不匹配的异常现象;要统计机具年作业期,测算台均作业量,避免出现机具台数与作业量不匹配的异常现象。要与上年度统计年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查找机具拥有量与作业量异向变化(即某类机具拥有量增加,该项作业量减少;或拥有量减少,作业量增加)、机具台数与动力数变化幅度不一致甚至异向变化的原因。

三、其它事项

各市(州)要将新制度贯彻落实至县级,及时部署县级开展统计年报工作,要认真审核把关、规范汇总县级数据。2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级统计指标体系年报比较表,325日前通过直报系统报送部级统计指标体系年报数据。省级统计指标体系纸质年报表(加盖同级统计局和本单位公章)报送日期另行通知。

联系人:余凯        电话:0851-85289706

电子邮箱:gznj0851163.com


 

黔农办发〔2019〕16号:附件1(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节选).doc

黔农办发〔2019〕16号:附件2(贵州省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表式).xls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2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