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 种子管理工作保障产业结构调整 用种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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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23601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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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9〕35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 种子管理工作保障产业结构调整 用种安全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田管暨春耕备耕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种子管理工作,保障产业结构调整用种安全,助力农村产业革命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品种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强农重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种业是农业的芯片,品种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农业要转型,品种必须先行。一要以品种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品种作为农业生产的起点,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是农业科技的重要载体,是带有根本性的生产要素,也是农业发展的内生动力,要以特优品种应用推广促进产业要素向优势产区聚集。二要以品种推动产业提质增效。通过推广应用一批优质、抗旱、抗病虫、适应机械化的绿色新品种,减少水、肥、药用量和人工成本,从而大幅度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三是要以品种推动消费升级。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食品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不仅要吃得饱,而且要吃得好,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显著增多,通过推广多样化、特色化品种,满足人们不同消费需求。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种子管理工作

(一)依法开展种子销售备案。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贵州省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种子销售备案工作,认真审查种子经营者所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按照一次性告之原则,及时告知其不予备案原因和理由。不得增设备案条件、借故拖延备案期限、无故不予备案。

(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当前正值种子市场交易旺季,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种子市场检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和品种说明、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损害农民利益和侵犯品种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

(三)强化重点产业的种子种苗监管。

随着我省农村产业革命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进,经济作物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需求旺盛,各地要在做好主要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同时,扩大监管范围,把经济作物和畜禽等产业的种子种苗纳入监管范围,针对薄弱环节,防范重大种子质量事故发生。监管重点环节:一是种子经营者是否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二是种子包装是否规范;三是种子经营者是否建立经营档案,特别是采取订单方式发展产业的,向农户提供种子的经营主体是否制定了种子发放清单;是引种试验情况。

三、加强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省委省政府发布的2019年脱贫攻坚春季攻势令要求,优势产业优先发展,优势品种率先突破,大力发展蔬菜、茶、食用菌、中药材、精品水果、辣椒、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等12种特色优势产业,这些产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优新品种这个根本性保障。要针对本地主导产业持续不间断开展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在人员和经费上提供保障,为产业发展做好品种和技术储备。要加快现有科研成果转化,到目前为止,我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已有299个(见附表1),各地要主动对接,加强与科研育种单位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四、建立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村产业革命要求,进一步增强舆情预警意识,建立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因种子舆情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各类涉及种子问题的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及时做好种子问题投诉登记、调查、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好种子问题投诉。二是依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对因种子问题引发的纠纷,符合现场鉴定条件的,应及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现场鉴定,准确作出鉴定结论。三是认真做好种子纠纷报送工作。对辖区内涉及范围广、损失大、影响严重的重、特大种子突发事件,各县(市、区)要及时报告市(州)及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并迅速、果断、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

五、加强信息调度和报送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县主导产业种子种苗信息调度,做好主导产业、品种、种子(苗)来源、种子种苗准备等信息统计工作,分别于330日、430日、530日将信息报送市(州)种子管理部门,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于次月5日将信息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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