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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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304907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20〕4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县(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9〕58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分类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和长江流域2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流域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包括乌江、清水江、舞阳河、牛栏江、横江等水域,相关地方政府应及时发布禁捕通告,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

有关地方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二、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与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禁捕宣传力度。要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扩大宣传覆盖面,从长江生态安全的高度认识到做好重点水域常年禁捕工作的重要性。

(二)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要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要依照《渔业法》 和《刑法》 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严禁“有案不送”“以罚代刑”,不断增强执法震慑,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三)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聘用退捕渔民成立“护鱼员”队伍,落实管护责任区,确立工作目标,量化工作内容,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捕成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6日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