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抽检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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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451256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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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办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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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抽检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检测

为做好2021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兽药残留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兽药残留抽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基本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重点监督抽检经营使用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

二、任务分工

2021兽药质量监督兽药残留抽检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抽检,由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以下简称省药检所具体承担。二是部级抽检,农业农村部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负责全省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各市(州)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组织对监督抽检中疑似假兽药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跟踪抽和监督检查

(二)省药检所负责省级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样品的检验;全省兽药生产环节监督抽检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跟踪抽样按季度进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

(三)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级抽样,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跟踪抽样、监督检查,开展假劣兽药查处等。

三、总体要求

(一)监督抽检。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经营。各组织监督抽时,对兽药经营企业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任务分配及送样时间安排附后(详见附录1对兽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检时,要对2018省级第一批兽用抗菌药减量示范场的产品抽样不少于1次(详见附录2)。

(二)跟踪检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监督抽检、非法添加物监测及重点监督、飞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跟踪检验。

四、信息报送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抽样、送样和检验等工作,确保抽检任务按进度实施

(二)地在抽样时,要及时填写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见附录3)、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见附录4);完成假劣兽药查处后,及时填报兽药案件查处情况表(见附录5)。送样时,将样品、附录3和附录4提交省药检所;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工作小结和附录5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三)省药检所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见附录6)、质量分析报告地上报的附录4汇总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第四季度于1210日前)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在监督抽检和非法添加物监测中检测出产品若有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0时,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和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四)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每季度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汇总市(州)上报的兽药查处情况和相关报表

五、经费保障

本计划工作经费从省级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1.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抽检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找准兽药监管重点,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抽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确保全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抽检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对抽样、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通报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使用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督促指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要求,认真审核报送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监管信息工作,对报送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情况,应已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或情况调查,并按照要求时间上报查处信息,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加强结果通报。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21年农业农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省农业农村厅将继续对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监管及案件查处信息的予以通报表扬。

)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配合,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和省药检所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0851-85283673

省兽药饲料检测         周艺林0851-85664060


附件:1.2021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2.2021年全省兽药残留抽检方案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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