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水产
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贵州省2021-2023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7日
贵州省2021-2023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
为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水产养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聚焦主要任务,坚持严格监管,维护水产养殖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各地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按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形成监管合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三)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整治行动。2021—2023年,各地要连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并将专项整治列入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职能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我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各地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五)提升行政审批水平。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业务审批以及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
(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以及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地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准确把握兽药含义,不被部分生产者宣传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称蒙蔽。教育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活动,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大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3月-2021年6月)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 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属地责任,全力以赴抓好用投入品监管和安全优质水产品的保障供应,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强化执法监管。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苗种生产企业等为重点,采取暗访或者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绝不能以改代罚。
(三)做好总结上报。2021—2023年,各地要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报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单位)联系。
厅畜牧发展处联系电话:0851-85280971
厅兽医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85283673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85280243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联系电话:0851-85815762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jd/202101/t20210129_66606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