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州贵安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局,相关检测机构:
根据省政府食药安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措施》要求,为做好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我厅制定了《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根据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对象和数量
(一)监督抽查品种和主体。抽查品种以本地生产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为主。抽查主体以供学校生产基地、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场)、屠宰场(厂)、出口基地、种植和养殖大户等为重点。
(二)监督抽查环节和重点时间。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基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要加大抽检频次。
(三)监督抽查数量。全省共计45249批次,其中省级抽查23000批次(附件1、2、3)。
二、监督抽查品种
(一)种植业。蔬菜主要抽查豇豆、芹菜、甘薯、辣椒、生姜、大葱、香葱、韭菜、白菜、萝卜、甘蓝、番茄、茄子、菜豆、菜薹、菠菜等;食用菌主要抽查干竹荪、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芒果、香蕉、荔枝、猕猴桃、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等。
(二)畜禽产品。主要抽查鸡蛋、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家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猪肉、牛肉、羊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牛、羊)货主。
(三)水产品。主要抽查鲈鱼、鲫鱼、鳊鱼、黄鳝、牛蛙、乌鳢、鲟鱼、草鱼、鲤鱼、冷水鱼等。
三、抽样方法和要求
(一)抽样方法和制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问题农产品、上一次抽检不合格的主体及产品、高风险生产主体及产品等易检出不合格产品,提高问题发现率。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分别按《新鲜果蔬取样方法》(GB/T8855-2025)、《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执行,检测重金属的样品制样时需要洗净泥土,去除杂物匀浆。所抽的样品均须现场制样和封存,样品要充分混匀等分三份,每份样品不得少于200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若被抽样单位不具备保存样品条件,可书面委托抽样单位保存)。所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抽样单一并邮寄至检测机构。
(二)抽样程序要求。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抽取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每次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不得重复抽样。省、市、县不得同时对同一生产主体同一批产品进行抽样。在抽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禁限(停)用药物,掌握药物使用情况,向生产者宣传禁限(停)用药物名录,宣讲违法违规用药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督促指导生产主体科学安全用药和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规范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和封签,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在监督抽样过程中,要与生产主体确认样品状态和上市情况,确认上市的应当在抽样单上勾选“所抽产品已采摘(收获)、确定为上市产品”。抽样单和封签要用正楷字填写,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能辨识的,未标注样品上市状态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四、检测要求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步将《检验报告》及时寄送抽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和检验报告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留档备查,监督抽查不出具检验报告的,一律按零计算。核查报假数的,通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发送(邮寄)到抽查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之内,按执法程序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送达受检单位。
(二)检测结果异议处理。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被抽样单位应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将被抽样单位留存或委托保管的备复检样品移交给复检机构,做好复检样品状态确认记录。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复检机构。
(四)执法查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立案查处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案件处置率达100%,若不查处、不处罚、不移送等涉嫌履职不到位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六、任务分工
(一)组织实施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
(二)承担任务单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抽(制)样、送(寄)样、检测以及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复检工作。
(三)承担检测单位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种植业和水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复检等工作,其他农产品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省内检测机构复检。
2.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六盘水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长顺县等农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省级监督抽查检测任务。
七、市(州)监督抽查工作
各市(州)结合本地农业生产以及检测能力的实际,按每千人1.3批次测算监督抽查总数(包含省级分配任务)制定实施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于1月30日前报我厅备案。市(州)本级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少于1200批次,检测参数参考附件3-8制定,生姜、食用菌需检测重金属污染物。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和“一品一策”要求,对豇豆、甘薯、芹菜、大葱、香葱、芒果、荔枝、鳊鱼、乌鳢、黄鳝、鲫鱼、牛蛙、鸡蛋等重点问题农产品进行上市前速测。各地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实时在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填报抽检数据、处罚结果等。
各地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检测机构联系。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蔡兴洪,刘昌,0851-85280922,gzncpjg@163.com。
附件:1.2026年贵州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2.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3.2026年贵州省畜禽水产品和干竹荪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4.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5.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6.豇豆、芹菜、甘薯、葱、辣椒、生姜、芒果、香蕉、荔枝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7.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8.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9.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
10.省级监督抽查检测机构收样联系人
1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