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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江段)生态补偿项目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3日 16:49  字体: 文字来源:贵州省渔业局  作者:省渔业局 访问量:332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1-53577
  • 信息分类: 黔农财
  • 发布机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2011年06月23日
  • 文号: 黔农财〔2011〕51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关于下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江段)生态补偿项目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江段)生态补偿项目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渔业局、遵义市农业委员会、毕节地区畜牧水产局;毕节市、金沙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农牧局

为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力度,开展珍稀特有鱼类增殖放流,实施保护区监管维护和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使保护区管理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经研究,现将农业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江段)生态补偿项目经费108万元下拨给各有关单位(见经费分配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的燃料费、维修改造费补助,开展珍稀特有鱼类增殖放流。经费使用上要设置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切实规范项目经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流、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做好经费财务决算。

二、增殖放流任务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进行,放流的鱼种必须从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国家级或省级良种(原种)场购进。开展增殖放流时,请公证部门对放流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进行现场公证,出具公证书。

三、各项目单位要在11月底前将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文件形式报省农委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和渔业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gzlyf66@126.com


附件:经费分配表




二十三日

附件:

单位:万元

单    位

运行管理费

增殖放流费

合计

备        注

贵州省渔业局

10


10

运行管理费用于日常监管巡护燃料费、维修改造费补助,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

保护区遵义市管理处

3


3

保护区毕节地区管理处

3


3

保护区毕节市湾潭管理站

8


8

保护区金沙管理站

4


4

保护区仁怀茅台保护站

8

25

33

运行管理费用于日常监管巡护燃料费、维修改造费补助,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增殖放流费用于放流5-8岩原鲤5万尾。

保护区习水土城管理站

8

20

28

运行管理费用于日常监管巡护燃料费、维修改造费补助,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增殖放流费用于放流8-15中华倒剌8万尾。

保护区赤水市管理站

(增殖放流站)

11

8

19

运行管理费用于日常监管巡护燃料费、维修改造费补助,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运行管理费中补助放流站3万元。增殖放流费用于放流中华倒剌、四大家鱼等20万尾。

合  计

55

53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