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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31日 15:41  字体: 作者:委畜牧业发展处 访问量:305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173
  • 信息分类: 黔农财
  • 发布机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31日
  • 文号: 黔农财〔2010〕122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关于2010年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2010年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

你们报送的2010年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省财政厅、省农委组织专家评审修订后,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建设期限为2010年10月-2011年10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地点见附表。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建设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农委批准同意。实施方案批复后三个月内未启动的,将调整另作安排。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要建立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需开展招投标等活动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要求用原件分类保存,并做好项目实施结束后的财务审计、绩效考核及验收准备工作。

五、建立项目实施省、地、县三级责任制度,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属地项目执行责任人,市(州、地)级农委(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为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省农委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处、站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督导责任人。各级畜牧部门务必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

六、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附件:2010年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2010年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