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下拨2013年度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生态补偿 项目经费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下拨2013年度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生态补偿
项目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渔业局、遵义市农业委员会、毕节市畜牧水产局,七星关区、金沙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项目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43号),经研究,现将农业部生态补偿项目经费100万元下拨给你单位(见经费分配表),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935“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用途。该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保护区日常巡护监管的燃料费、维修改造费补助,开展珍稀特有鱼类增殖放流。
二、切实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承担单位要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规范项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
三、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增殖放流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放流的鱼种必须从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国家级或省级良种(原种)场采购。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布置,保护区管理站、渔政站、增殖放流站要密切配合,组织好放流活动。赤水市农牧局要商请长江水产研究所,由该所来人对部分放流鱼种实行标记放流。开展增殖放流时,由公证部门对放流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进行现场公证,出具公证书。
四、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各项目单位在项目任务完成后认真开展项目总结和财务决算,并将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我委财务处和渔业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gzlyf66@126.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