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
黔农财〔2014〕13号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农委《关于2013年动物防疫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4〕2号),现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省级补助经费224万元下达实施单位,其中荔波县25万元、正安县25万元、西秀区25万元、石阡县25万元、开阳县25万元、普安县25万元、水城县25万元、玉屏县25万元和丹寨县24万元,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8“病虫害控制”。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须用原件分类保存,并做好项目实施结束后的验收准备工作。相关市(州)兽医主管部门务必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
请接到通知后将收款单位、开户行全称及开户账号报省农委防疫检疫处办理拨款手续。
联系人: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28
省农委防检处 岳筠 0851-5287855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