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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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107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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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5〕1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委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已有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 、《省农委深化农业行政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1486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农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确保在取消审批手段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强农业行政管理,强化农业行政服务,推进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监管并重。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监分离。各级农业部门内部要分离农业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对违法违规审批的、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严格责任追究。

  (三)高效便民。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监管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对农业行政审批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农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再下放。对农业部下放的和省级保留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省农委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农业行政相对人从事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下放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市(州)、县(区、市)的审批事项,省农委有关部门要同时加强对承接机关和农业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并主动与承接机关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承接机关对农业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取消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四、监管措施

  (一)编制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保留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对每项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对诚信度高的农业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农业行政相对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完善监管途径。各级农业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农业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农业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不得要求农业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要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五)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下放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每半年向省农委报告下放审批事项运行情况。承办机关要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指导。

  (六)规范监管处理程序。省农委有关单位每年对各地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不少于1次检查,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各级农业部门可以不向农业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农业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并依法作出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七)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的,要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要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农业行政相对人发现已经取消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农业部门仍在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八)各地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单位要加强与本级政府政务中心衔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承接、办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农业部门要在8月底前根据不同的监管内容和事项性质,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报省农委备案,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省农委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农业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监管的,由监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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