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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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3-7137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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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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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农2013131

省农委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遵义市农委,毕节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农机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直接管理县(市)先期试点(仁怀市、威宁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科学划分


省和县级农业部门职责,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机制,扩大试点县(市)农业部门的管理权限,着力转变部门职能,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大胆实践,勇于改革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遵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省直管县(市)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结合农业部门实际开展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扩权强县,权责一致、强化配套,充分发挥试点县(市)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工作无缝对接;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注重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总体目标。积极探索省直接指导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有力、运转流畅、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扶持试点县(市)进一步夯实县域农业经济基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建成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县、体制改革试验县和统筹城乡发展先行县,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农业部门服务效能摸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201371日起,先期试点县(市)由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业务工作直接受省农委指导。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协助指导。

省农委按照对地级市农业部门的指导方式,加强对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在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宏观指导、工作推动等方面强化统筹协调,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体系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加大对试点县(市)农业项目资金投入,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形成推动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的合力。试点县(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适应权限扩大、责任增加的职能和要求,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加强干部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推进农业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工作推动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走在全省前列。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协助指导试点县(市)农业工作,妥善处理直管后相关工作特别是过渡时期的工作,促进区域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转变层级职能。自直管之日起,试点县(市)农业部门行使与地级市农业部门相同的行政管理权限。试点县(市)农业部门扩大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1、试点县(市)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管理层级的有关决定,依法履行地级市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原须经地级市农业部门审核、报省农委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试点县(市)农业部门直接报省审批。

2、试点县(市)副高及以上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推评由省农委组织,中级及以下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调整由试点县(市)农业部门直接组织。

3、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试点县(市)农业部门行使地级市农业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三)加强省县对接。自直管之日起,省农委与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加强相互对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1、省农委涉及全省的会议、文件、信息、培训等工作直接安排至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发往市(州)级农业部门的文件单列试点县(市)农业部门,普发市(州)、县级农业部门的文件不单列试点县(市)。

2、省农委针对试点县(市)的农业项目批复、资金安排等直接下达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同时抄送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省农委对下达试点县(市)的项目和资金实行直接监管、检查和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其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协助和配合。省级对试点县(市)承担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新的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省农委有关目标任务分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针对市(州)级农业部门的工作,对试点县(市)单列进行。试点县(市)有关行业数据同时纳入所在地级市统计和考核。

4、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业务工作直接向省农委请示和报告,有关发展规划、工作安排、行业统计、工作总结、重要动态等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同时抄送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备案或汇总。

5、试点县(市)有关农业项目申报、实施、总结验收等项目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项目申报及实施中按要求须由市、县两级配套资金的,由试点县(市)配套。

(四)地级市协助指导。为保持工作延续性和系统性,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试点县(市)直管之后,其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应继续协助省农委指导和管理。重点是搞好相关工作衔接,汇总提供有关行业数据资料,对涉及试点县(市)的发展规划、项目布局、政策文件等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开展有关项目监管等工作,在相关工作中继续支持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五)确保平稳过渡。试点县(市)直管之后,需要一段时间从原管理体制向新管理体制过渡,过渡时期工作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办理。

1、直管之日前,省农委已下达(含转下达)试点县(市)的农业项目原则上按原有制度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试点县(市)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应继续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并向省农委报送有关材料,直至原有项目实施完毕。

2、直管之日前,试点县(市)已报送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审核、需报送省农委审批的行政许可和项目申报等材料,仍由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按原规定程序和时限报省农委审批。

3、直管之日前,省农委明文要求由市(州)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涉及试点县(市)的阶段性具体工作尚未完成的,仍按原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直至该项工作完毕。

4、鉴于2013年农业工作有关任务指标、项目经费等多数已下达,省农委原则上不对试点县(市)2013年农业相关工作进行单列考核,必要时纳入所在地级市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主任为第一副组长,相关委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委政策调研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对接和指导等事宜。对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重大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编委办)。

(二)提高思想认识。省农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试点县(市)及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要深刻认识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省试点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切实抓好业务衔接和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工作衔接不断档、管理规范不失序,推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三)积极主动对接。省农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及对口机构的沟通联系和业务指导,将直管后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职责、办事流程和时限、公文往来规范、日常接洽事项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告知试点县(市),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门培训。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及各业务机构要针对新的权限、职责和任务,科学制定承接方案、职责分工及相关制度,积极主动向省农委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汇报、精准对接,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新体制在较高起点上规范运行。

(四)完善制度规范。直管县(市)试点相关管理制度与原有管理制度短期内实行双轨运行,即在试点县(市)适用省直管县(市)的相关制度,在其他地区继续适用原有管理制度。省农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和创新提升,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试点经验转化为相关规定,补充融入现有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中,以兼容和适应新体制的规范运行要求。

(五)加强监督管理。省农委与试点县(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同配合,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驻委纪检监察等机构要对省农委各部门单位贯彻省直管县(市)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对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等方面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保障。

本意见自201371日起执行。各试点县(市)及所在地级市农业部门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