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2010年农业行 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局,红花岗区农牧局、石阡县农牧科技局、黄平县农业局:
农业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评选出40卷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其中我省红花岗区农牧局办理的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案、石阡县农业局办理的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科优21”杂交水稻种子案和黄平县农业局办理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潞玉13”杂交玉米种子案等3份案件卷宗被评为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政[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机关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
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四是法律适用不准确。未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就处以罚款。混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区别,错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引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或错误适用款、项。五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初步调查后,不及时报请立案继续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涉案物品,没有处理结果的文书。六是执法文书不规范。有的地方未使用统一的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自行制定文书格式。有的使用填写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理由的描述,过于简单,说理性不足。有的文书语句不通,编排混乱。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积极进行整改。要高度重视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通报情况,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未入选优秀案卷的省份,要积极参考学习评选出的优秀案卷,借鉴先进省份的做法,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促进执法水平提高。
二是要深入开展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训,通过课堂讲授、案例研讨、执法竞赛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
附件: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附件:
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陈小霖丁森林
2.生产、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如东县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如东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岳敏吴建霞
3.生产、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吴江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吴江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才金许建华
4.无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江阴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江阴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胡庆丰曹文东
5.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经办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董国平谢燕楠
6.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经办机构:上虞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黄志扬阮彰景
7.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温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郑建国黄信清戈丽清
8.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台州市黄岩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姜文丽於江晖
9.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成都市农业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唐军白志伟
10.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周利国王晓珊
11.经营已撤销登记农药和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苍溪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苍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唐志刚熊朝宣
12.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石棉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石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彰辉罗万琴
13.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办案人员:何瑾白璐
14.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经办机构: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铁锁方春红
15.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局
经办机构:遵义市红花岗区农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闵昌松梁启强
16.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石阡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石阡县农业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萍陈启艳颜迅平
17.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黄平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黄平县农业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骆明贵杨光焰王翠克王吉先
18.经营劣种子案
处罚机关: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襄樊市襄阳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雪松刘智勇
19.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案
处罚机关:湖北省荆州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旭光陈辉才黄枝国
20.生产未取得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合川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建伦谢远明
21.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重庆市开县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陈喆堃李波龙晓江
22.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宜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赖业华韦振肖邬春丽苏家胜
23.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来宾市兴宾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黄敏李立信
2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活动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
经办机构:科技教育处
办案人员:魏瑞敏赵景山
25.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保定市农资监管中心
办案人员:李武勇董喜忠
26.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处罚机关: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永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吴悌欣陈丽英
27.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福建省长汀县农业局
经办机构:长汀县农业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戴立智李鹏许清芳李斌
28.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农业局
经办机构:昌吉州农业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刘怀梅李荣
29.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
经办机构: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办案人员:范志刚胡自刚
30.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湖南省醴陵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醴陵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光明李建华
31.经营标签不合格玉米种子案
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郭培秦王宏刚
32.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安徽省宁国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宁国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冯忠兵李生雄
33.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处罚机关:江西省萍乡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萍乡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戴桂兰兰宗耀陈波姚益萍谢平
34.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海南省琼海市农林局
经办机构:琼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马振生李洪
35.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处罚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哈尔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向晓峰张大鑫
36.经营假劣农药案
处罚机关:广东省梅州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梅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朱志坚肖建光
37.经营标签不合格种子案
处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宝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田春雨李国强
38.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曲靖市麒麟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自勇唐白鹤
39.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案
处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
经办机构:甘肃省农业执法总队
办案人员:张国强马成旭刘阿龙
40.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韩冰袁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