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2008年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2008年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畜牧兽医(农业)局:
为推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标准化改造。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对现有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改造,稳步提升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降低动物疫病风险,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充分发挥规模养殖对稳定蛋鸡存栏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稳定蛋鸡生产,增加养殖收入,促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鸡蛋市场有效供给。
二、奖励原则
补贴按照“自愿参加、以奖代补、养殖场户直接受益、扶持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养殖场(户)进行直接奖励,推进蛋鸡生产向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奖励范围
蛋鸡存栏在1万—5万只,自愿对鸡舍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改造后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详见附件1)要求的规模蛋鸡养殖场(户)。
四、奖励规模及标准
蛋鸡存栏1万只—5万只,每场(户)奖励10万元或15万元。全省奖励28个场(户),奖励资金295万元。
五、奖励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补贴标准及规模,直接奖励给验收合格公示后无异议的养殖场(户)。
六、实施步骤
1、公告奖励政策:2009年1月5日——1月30日,将奖励政策、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和验收评分标准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2、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1月10日—1月23日,各市(州、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的奖励资金和补贴场(户)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月2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3、组织申报:2009年2月1日—2月15日,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按照《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要求自愿进行改造的,向县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提出“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经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上报地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
4、评审验收:2009年3月25日—4月10日,各市(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申报情况,按照《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组织专家组现场打分评审验收,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
5、公示补贴场户:2009年4月15日—4月25日,各地将验收合格并获奖励的养殖场(户)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于资金到帐10日内拨付给养殖场(户)。
6、总结检查:2009年4月26日—5月10日,各市(州、地)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成立蛋鸡以奖代补项目实施领导协调小组,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省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贵州省2008年蛋鸡标准化规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和《贵州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对奖励政策、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和验收评分标准进行公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地)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评审验收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明确和上报;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县;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农业厅。
县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对象的初审和实地核查,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奖励资金到养殖场(户)。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省农业厅在《贵州省农业信息网》公布奖励政策、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和验收评分标准。各地、县利用当地的主要媒体进行宣传。地、县(区、市)畜牧、财政部门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
2、贵州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