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3088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09〕5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33号)精神,为确实做好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资金申领条件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补贴资金申领条件

1、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

(三)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四)严重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贴或扣减补贴。

二、补贴贴时间和标准

(一)2009年1月1日至1月14日油价补贴。按照14天确定补贴时间,补贴标准为1100元/吨。

(二)2009年1月亚5日至6月30日油价补贴。按照167天确定补贴时间,补贴标准为940元/吨。

三、补贴用油量测算

此次油价补贴资金以2008年渔业用油量为基础进行测算。

四、具体要求

(一)保证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地(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渔船等资料的审查核对、补贴内容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严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时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各地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预拨资金发放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公示情况、已发放到渔民或渔业企业的补贴资金数量、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主要原因、预计进度、发放渔船船名册(详见附件1、附件2)、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内容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厅渔业局,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gzydy@126,com。

联系电话:0851—5286744

附件:1、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捕捞)

2、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



○○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捕捞)

制表单位:(盖章)

序号

船名

渔船编码

主机总功率(KW)

作业

类型

捕捞

许可证号

船舶登记

证书号

船舶检验

证书号

船主信息

补助标准

(万元)

补助金额

(万元)

发放时间

备注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登记号

联系电话

1















2















3







































































































合计















备注:①此表由基层渔业部门逐艘填报,省级渔业部门汇总后报我部渔业局。

 ②作业类型仅限填写: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等9种。

 ③渔船编码:海洋捕捞渔船按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编码填报,内陆捕捞渔船由各地按农业部第1100号公告要求编制和填报。

 ④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分别填报。


附件2

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

序号

养殖证编号

养殖证确认面积

(公顷)

养殖证持有人(船主)信息

养殖证持有人拥有养殖渔船信息

补助金额

(万元)

发放时间

备注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公司请注明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渔船

船名

渔船

编码

主机总功率

(千瓦)

船舶检验

证书号

船舶登记

证书号

1














2














3
































































































合计















备注:①此表由基层渔业部门负责填报,省级渔业部门汇总后报我部渔业局,每个养殖证对应的养殖渔船信息须逐艘填报。

 ②养殖证持有人与养殖渔船船主必须是同一人。

③养殖渔船编码由各地按农业部第1100号公告要求编制和填报养殖证持有人所拥有的每艘养殖渔船均须提供编码和渔船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