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捕捞业渔具渔法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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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3630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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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2009〕黔农办发第3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捕捞业渔具渔法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办渔[2009]5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捕捞业渔具渔法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配合上级部门全面掌握当前我国捕捞业渔具渔法现状,加强和规范渔具渔法管理,推进捕捞渔具准入制度研究,建立渔具准用目录,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捕捞渔具渔法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所有从事捕捞作业的渔具,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的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井、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等作业类型使用的渔具;以上述作业类型使用渔具为基础改造的渔具,以及上述渔具之外新出现的渔具。

二、调查内容

(一)渔具的种类。包括名称、最小网目尺寸、渔具主尺度(长度、规格或灯光强度)、单船渔具携带数量、主捕品种、渔法概述(作业原理、渔具配比)、渔具示意图等,填写《渔具渔法调查表》(详见附件1)。

(二)渔具规模。包括各地区各种渔具的总数量,分布状况等,填写《渔具渔法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

(三)渔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查方法

(一)以县(市)为单位,对本县(市)的不同作业类型的渔具渔法进行调查,每种渔具渔法填写一份《渔具渔法调查表》。

(二)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调查组,渔政人员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调查表格填写工作,技术人员负责调查中的技术工作(包括需要技术人员参与的有关调查表的制作工作)。

(三)调查工作要以渔具实物为基础,同时采取观察、询问、测量等方法,真实、准确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组织实施

此次调查工作由省农委统一领导,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委副主任吴承斌任组长,省渔业局王冲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州、地)主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冲(兼),成员有杨衡、陈新佐、郭兴祥、韩利民、杨斌、刘峻嵘、田景泉、郭乾忠、余远睿、徐明旭、张立忠、桂庆平、张学武。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

五、进度安排

7月下旬做好调查实施方案的准备和前期部署工作。

8月上旬至9月底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1010日前以地区为单位形成调查报告。

10月底前汇总形成全省渔具渔法调查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工作是推进渔具渔法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力口强对此次调查工作的领导,落实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二)严谨务实开展调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参加调查人员应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各种作业方式的渔具渔法。要搞清作业原理、规格、尺度、数量、主要捕捞对象、作业场所以及对幼鱼损害程度等问题,并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作业分类进行归类,对无法归类的,列入其他类。严禁虚报、敷衍和修改调查数据等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有效。

(三)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调查材料。各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渔具渔法调查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汇总,找出渔具渔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规范渔具渔法管理和有关标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所有调查表形成本地区的渔具渔法调查报告,于1015日前将调查报告与所有调查表一并报省渔业局渔政科办公室。

各单位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与省渔业局渔政科办公室联系。

渔政科电话:0851-5289790

E-mailcflegz@163com


附件:1、渔具渔法调查表

2、渔具渔法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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