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荔波县方村河流域板潭尖山脚至大七孔电站水坝河段划为禁渔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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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5028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0〕14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对荔波县方村河流域板潭尖山脚至大七孔电站水坝河段划为禁渔区的批复

荔波县畜牧局:

你局报来《荔波县畜牧局关于方村河流域板潭尖山脚至大七孔电站水坝河段划为禁渔区的请示》收悉。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你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你县将方村河流域板潭尖山脚至大七孔电站水坝河段划定为禁渔区。

2、请你局设置明显的禁渔标志,并组织实施。


附件:荔波县畜牧局关于方村河流域板潭尖山脚至大七孔电站水坝河段划为禁渔区的请示




○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