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种植业防汛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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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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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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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种植业防汛抗旱

 

黔农发2008107

关于印发《贵州省种植业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厅各有关部门、单位:

水旱灾害是我省农业主要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极大。为提高对水旱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种植业防汛抗旱工作,保证抗灾救灾减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保障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贵州省农业厅(章)

○○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种植业自然灾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知

抄报:省政府应急办

贵州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79日印

共印40


附件:

贵州省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提高对水旱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种植业防汛抗旱工作,保证抗灾救灾减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种植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农业部门根据职能承担政府安排的相应工作和任务。

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处置以保障主要农产品供应和农业生产安全为主要目标,以减轻灾害影响为重点,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专群结合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对种植业生产影响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含泥石流、滑坡)、干旱(高温)等灾害。

本预案主要就农业部门在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中所承担的工作和任务、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作出安排。

二、应急指挥系统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全省范围内突发水旱灾害,根据灾情程度建立相应应急指挥系统。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省农业厅成立防汛抗旱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Ⅲ、Ⅳ级响应时,省农业厅加强应急管理和灾情调度工作,受灾市(州、地)、县级农业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农业部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所辖区域种植业水旱灾害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等级,负责与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联络等事宜。

省农业厅防汛抗旱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响应时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厅级领导担任;启动Ⅱ级响应时,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农艺师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种植业处、农经处、市场信息处、科教处、农垦局、农宣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省农推站、种子站、植保站、土肥站、果蔬站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启动Ⅰ级响应时设在厅办公室,启动Ⅱ级响应时设在厅种植业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一对下联系灾情。

各市(州、地)、县级农业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参照省厅设立。

(二)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

厅办公室(应急办):负责灾害信息收集汇总,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落实应急值班制,上报农业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协调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负责与农业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等单位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联络。

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有关部门向上级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商厅种植业处提出种植业救灾资金安排意见;提出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负责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督管理;负责与农业部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单位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联络。

厅种植业处:负责种植业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协调种植业技术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牵头制定和组织落实种植业抗灾自救与生产恢复方案;协调种植业各专业站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负责与农业部种植业司、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等单位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联络。

厅农经处(产业办):提出茶产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初步意见,提出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安排向灾区倾斜的意见;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参与灾后重建和灾区农产品产销衔接;负责与省内金融机构就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事宜的联络。

厅市场信息处(信息中心):组织灾区农产品产销衔接和市场供应,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服务;加强灾区农产品质量监管;负责与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等单位就灾区农产品产销衔接和市场供应事宜的联络。

厅科教处(科教中心):加强抗灾减灾技术宣传和灾区农民科技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灾区开展技术指导;负责与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等单位关于科技救灾事宜的联络。

厅法规处(执法总队):加强灾区农资市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单位关于灾后恢复生产农资监管事宜的联络。

厅农垦局:负责调查核实厅直属农场受灾情况,指导开展抗灾减灾工作;协助计划财务处监督直属农场生产救灾资金使用。

厅农宣中心: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宣传;配合抓好灾区农产品产销衔接和市场供应;负责与省各新闻单位就农业灾情和抗灾情况报道事宜的联络。

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抗灾救灾车辆调度等保障事宜。

省农推站:提出粮、油、蔗、桑等作物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的技术措施与发展意见;派出技术人员参与灾情调查核实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

省种子站:抓好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提出救灾备荒种子安排意见;协调省内种子企业抓好生产救灾种子种苗的调运和供应;派出技术人员参与灾情调查核实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

省植保站:加强灾区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和农药质量监管,抓好救灾种子种苗检疫工作;派出技术人员参与灾情调查核实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

省土肥站:提出灾区耕地质量建设和科学施肥技术措施;加强灾区肥料质量管理;派出技术人员参与灾情调查核实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负责与省国土厅就耕地灾损恢复事宜的联络。

省果蔬站:提出果、蔬、瓜、花等作物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的技术措施与发展意见;派出技术人员参与灾情调查核实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厅统一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各级农业部门接到气象、水文、水利(防汛抗旱)等部门的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后,要结合当时当地生产实际,及时发出种植业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预测灾害的重点危害区域、危害作物和威胁程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工作部署,宣传预防和减轻灾害影响的农业知识。

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水旱灾害高发频发地区的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植业水旱灾害发生、危害和影响的分析研究,摸索灾害发生规律,总结应对工作经验,健全灾害应急机制,增强防灾抗灾的敏感性、针对性和协调性。

(二)灾情报告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农业工作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立即开展抗灾救灾,同时向所在县级农业部门报告初步灾情。一次灾害造成全县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或一个乡镇成灾1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初步灾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灾害现场或重灾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并迅速向所属市(州、地)农业部门报告灾情。市(州、地)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汇总灾情向省农业厅报告,同时对一次灾害造成数县成灾5万亩以上或一县成灾1万亩以上的,派员进行灾情复查,复查后报送灾情综述材料。

灾情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情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县(市、区)和乡镇、初核农业受灾情况、当地已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等。综述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情概况,农业受灾情况,各级已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及初步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下一步打算及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等。

市(州、地)农业部门报出灾情快报的时间不得迟于灾害发生后24小时,报送综述材料的时间为突发性灾害过程结束2日内。持续性灾情(如干旱)报告按日常农情调度的要求办理,由市(州、地)农业部门在灾情持续期间的每周四下午4点前向省厅上报灾情综述材料。

四、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灾情持续发展的,可以视情况提高响应等级。一次灾害造成种植业受灾面积在Ⅱ级以下,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可以提高响应等级。灾情明显缓解或应急处置基本结束后,解除应急响应状态。

(一)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农作物受灾面积200万亩以上;(25个以上市(州、地)或40个以上的县发生特大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300万亩以上。

(二)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多个流域发生洪水或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万亩以上;(24个以上市(州、地)或30个以上的县发生严重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200万亩以上。

(三)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1)多个市(州、地)或20个以上的县发生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50万亩以上;(23个以上市(州、地)或20个以上的县发生中等以上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万亩以上。

(四)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1)多个市(州、地)或20个以上的县发生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30万亩以上;(2)两个以上市(州、地)或20个以上的县发生中等以上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50万亩以上。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行应急值班。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省农业厅视情况实行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制,由厅领导带班、处级干部和应急办工作人员值班,24小时值守,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灾情。

(二)加强灾情调度。厅应急办和种植业处分工收集整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与省有关部门保持灾情信息沟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情况,争取救灾资金支持。

(三)指导抗灾救灾。灾情发生后,省农业厅和灾区农业部门要制订发布抗灾救灾技术措施,及时派出工作组分赴灾区,调查核实种植业灾情,指导灾区群众和下级农业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四)组织救灾款物。及时下达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协调生产救灾农资的采购、调运、调剂和供给,抓好农资质量监管,努力保障抗灾救灾生产所需。

(五)全力恢复生产。灾害过程基本结束、预计短期内没有继发性重大灾害、具备生产恢复条件后,立即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全力投入灾后恢复生产,尽快恢复灾前生产水平。

(六)防范次生灾害。加强灾区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预治,防止灾情扩大,减轻受灾损失。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可能造成农作物、耕地和农田设施受损的次生地质灾害。

(七)抓好宣传报道。抓好农业灾情及救灾工作宣传,向社会发布灾情、救灾措施、工作进展等信息,答复各界对有关灾情的询问。省农业厅外宣联系由厅办公室和农宣中心负责。

(八)配合相关工作。根据各级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抢险救援、设施恢复、食品供应、物资发放等有关工作。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中度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严重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特大干旱: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二)其他事宜

各市(州、地)、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种植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