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三批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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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203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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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7〕49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三批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三批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749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水产局:

为促进我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深入推进《贵州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贯彻落实,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评估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净化创建场和示范场申报工作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精准扶贫成效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既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引导、支持和监督种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尤其是垂直传播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是促进动物疫病从免疫控制向净化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打造优质畜禽产品品牌、助推黔牧出山的金钥匙。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调业务骨干,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积极申报。

二、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和示范场申报条件

(一)养殖场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获得环评验收报告或许可),场址选择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二)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并按照《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三)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安全事件发生记录。

(四)种畜禽养殖企业具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五)有病死动物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种畜禽场养殖规模符合《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创建场评估标准2015版》的相关要求(地方保种场除外)。

三、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和示范场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养殖场所属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创建场评估标准2015版》、《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要求对养殖场的相关硬件、软件要求进行有序梳理,920前按照“一场一册”汇总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把关,符合条件的盖章并签署意见后于1020前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审合格后,统一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评估。

(四)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按照验收评分标准逐一对应编制;

2、提供养殖场平面图(需体现地理方位和布局之间的距离)

3、疫病净化方案、各种制度、工作记录、报告需按照逻辑关系顺序装订,以便评估专家核查。

4、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净化现场评估释义(见附件)评分标准细化对应材料。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的申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时间进度推进,为我省规模养殖企业创牌争优创造条件。

联系人:马  萍    联系电话:84842255


附件:1.规模化种猪场疫病净化评估现场综合审查要素释义

2.规模化种鸡场疫病净化评估现场综合审查要素释义

3.规模化奶牛场疫病净化评估现场综合审查要素释义

         4.规模化种羊场疫病净化评估现场综合审查要素释义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三批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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