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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全省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7日 15:27  字体: 文字来源:委草业饲料处  作者:委草业饲料处 访问量:568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2-17341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 文号: 黔农发〔2012〕23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关于下达全省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全省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

黔农发〔201223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省饲料监察所: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饲喂活畜的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23) 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瘦肉精"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支持,保证监测计划顺利实施,并对这次任务负总责。要把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与全省“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衔接起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督促把“瘦肉精”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按计划进行“瘦肉精”抽检。

二、迅速部署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承担任务单位的密切沟通,尽快拟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集中优势力量,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各级监督执法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和现场筛查工作。省级饲料监察机构负责疑似阳性样品的确认。各级主管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和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严肃查处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要及时通报给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并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可疑样品迅速安排送省饲料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每份样品送样量不少于100ML, 省饲料监察所应在第一时间向畜牧管理部门通报确证结果。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四、及时报送

各承担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监测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分阶段向省农委畜牧处、草业饲料处报送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省饲料监察所对确证检测出“瘦肉精”的样品,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农委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联系电话:52864245283811

箱:gzxmc@sina.comslb0850@163.com

附件:2012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