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3〕34号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依法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3]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委制定了《201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和《2013年省级饲料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抽检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切实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依据检测结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二、各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及时向饲料主管部门反馈检测结果,协助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户)。要严格遵守监测工作规范,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度完成工作,全面、客观地分析监测结果,按时上报总结分析材料。
三、各受检和被抽样品的单位(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要从保证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各质检机构要按照监测计划要求,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及时上报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农业部和农业部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并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省饲料主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及时查处,并向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报告查处情况;收到省外质检机构发送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质检机构。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检查,切实采取措施,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对在饲料和养殖环节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对违禁添加物追根溯源,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2013年全省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实施方案
2、2013年省级饲料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