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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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0-00656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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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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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地)畜牧兽医(畜牧、农业)局: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的经营、使用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抽样、检验工作。

一、组织工作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市(州、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样品检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为350批。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按时将样品送达检测单位。(各市、州、地具体抽检数量及时间详见附件)。

三、抽样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文)相关规定进行抽样,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足够的检验数量。抽样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兽药产品重点抽检范围为:

12009年以来被农业部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

2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特别是产品含量无法测定或者含量低于80%的假劣兽药产品;

3、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

4、水产、蚕、蜜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二)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不再组织抽检,该类产品按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不合格的同批号产品;经核实确认属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不再对其实施抽检,一律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三)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本省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四)被抽样的产品标签标识的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

四、检验和结果判定

(一)省兽药监察所按照国家相关兽药标准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

(二)对抽检不合格的省内生产企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省农业委员会相关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省外生产企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申诉。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产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各地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