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2年小型沼气工程项目 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按照省农委《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农财〔2012〕72号)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今年各地申报的268个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和复核,其中200个项目通过复核,现予批复:
一、同意建设绥阳县方炎养殖场等5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40处、息烽利民殖场等1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54处、贵州金州牧业有限公司等2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70处、开阳县城关兴村国都养殖场等3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36处(详见附件1)。
二、补助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立方米沼气工程4万元、100立方米沼气工程10万元、200立方米沼气工程20万元、300立方米沼气工程25万元,企业自筹或市(州)、县配套3-1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厌氧消化系统、沼液回流装置、贮肥池、集中供气系统以及部分设备购置安装等。企业自筹及市(州)、县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土石方开挖工程、雨污分流以及部分设备购置安装等。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要有实绩,优先选择已建成并正常使用3个以上沼气工程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期限(详见附件2)组织实施。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项目涉及招投标等建设内容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按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审计工作。
五、项目管理。市(州)农业部门要尽快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转下达,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和建设任务的完成。县级农业部门作为项目直接监管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落实,以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资料、图片、票据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各市(州)农委要积极探索“先建后补”新模式,今后要对具备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和“三沼”综合利用的养殖企业优先安排项目。各市(州)农委在小型沼气工程完工后,抓紧组织验收,并于2013年5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总结(一式两份)报送省农委(生态能源处和省农村能源管理站)备案,省农委将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联系人:生态能源处
陈纲 0851-5285093(传真)gzsnwnyc@163.com
省农村能源管理站
熊小龙0851-5282276 gz_xxl2006@163.com
附件:附件.xls
1、贵州省2012年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安排表
2、贵州省2012年小型沼气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及一次性补助资金批复表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