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
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
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简称兽药GSP)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确保我省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精神,我委决定于3月10日至7月30日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时间安排
(一)清理和规范阶段(2012年3月10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并将“全面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告知书”(见附件1)发放至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者。在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动期间,对提出兽药GSP验收申请的企业,应予受理并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检查督促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7月20日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监督检查。7月21 -30日省农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州)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阶段(2012年8月1——8月10日)。各地于8月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电子版发送至gzssyc@sina.com。省农委于8月10日将全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清理和规范的内容
(一)清理内容。1、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2、对已获《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尚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户),要加强宣传和指导,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兽药GSP的要求。3、对《贵州省兽药GSP合格证》已到期,但《兽药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规范,达到要求的,可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内容。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兽药GSP规范,进一步完善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兽药产品的供销商档案,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记录,确保兽药产品来源清晰,去向清楚,用途明确,严防假劣兽药进入流通环节。同时,各地要加强对连锁企业的质量监督,切实规范连锁经营行为。
三、清理和规范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合理规划布局。兽药经营清理工作面广,时间短,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明确目标和责任,深入细致的、有序的、讲方法的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县各乡(镇)畜禽养殖总量合理规划、布局兽药经营网点,保证每个乡(镇)有2—3家兽药经营企业(户),方便、服务于广大养殖户能购买到放心的兽药。
(二)加强法规宣传。各地要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将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宣传到每一个兽药经营单位,确保清理规范行动的顺利实施。
(三)依法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2012年3月1日起,一律不准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对已获《兽药经营许可证》未达到兽药GSP规定的企业,逾期不改正或整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对《贵州省兽药GSP合格证》已到期,但《兽药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达不到兽药GSP要求的;7月30日前,依法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及时将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黄艳,电话:0851-5286055。
附件:1.全面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告知书
2.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