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
兽药质量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切实履行好《兽药管理条例》赋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好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兽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强化兽药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兽药监管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抓紧、抓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日常监管、督促检查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保证每季度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户)和养殖场(户)检查一次以上,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各市(州)应将各县(市、区)兽药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真正做到兽药监管工作常态化、责任化、制度化。
(二)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兽药生产环节:重点整治非法套用或伪造兽药产品文号、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兽药经营环节:重点整治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和适应症的兽药,修改标签及说明书夸大疗效宣传的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等违法行为。兽药使用环节:重点整治使用过期、变质失效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及人药兽用,滥用抗菌药物,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调研,准确把握本地兽药经营、使用状况,及时发现本地区兽药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有目的地开展兽药市场和安全使用专项整治,排除影响兽药市场秩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三)强化兽药GSP的贯彻和实施。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要进行常态化跟踪管理,督促其落实兽药GSP制度,严格控制产品来源,规范购销记录,依法查处违反兽药GSP规定的行为。没有实施兽药GSP的县和乡镇,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兽药GSP全面实施。
(四)狠抓兽药安全使用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培训力度,将禁用兽药、兽药使用规定、执行休药期制度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养殖场(户),使其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合理、规范用药。要切实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建立规范的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和免疫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五)加强监督抽检,实施“检打联动”。市(州)、县要按照每年省农委下达的兽药及兽药残留抽检计划,科学合理制定抽检计划,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重点监控,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进一步健全完善抽检程序,抽样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加强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抽样、结果送达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强化抽检结果利用,真正实施“检打联动”,做到发现一起立即组织排查处理一起,维护抽检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六)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对售假劣兽药的经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涉嫌触犯刑律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要加强兽药和疫苗使用管理,建立规范免疫档案和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一)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各市(州)、县要依托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积极整合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兽药监管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基层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工作经费投入,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兽药质量评价及残留检测技术研究,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兽药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兽药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大兽药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以及兽药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领导,落实监管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监管部门;没有内设兽药管理工作机构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兽药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做到有抓手、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现象,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宣传,强化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健全责任体系。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户)、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行政审批结果、日常监管情况、抽检及监督检查结果、违规行为记录、特殊事项抽查及社会监督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强化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意识。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建立专家队伍,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和科普宣传。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媒体关切,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