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贵州省第二批农村 能源建设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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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0438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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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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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贵州省第二批农村 能源建设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20159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现场会精神,更好发挥沼气建设的综合效益,促进我省农村沼气建设转型升级和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贵州省第二批农村能源建设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紧紧围绕我省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请于2015923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委。


联系人:陈纲、熊小龙、汪国英

话:0851—865773078528227685284300


附件:2015年度贵州省第二批农村能源建设示范项目申报

指南

2015917

附件:


2015年度贵州省第二批农村能源建设

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思路

为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农村居住及农民用能方式的变化对农村沼气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2015年第一批农村能源建设示范项目申报的情况基础上,制定2015年第二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规模化沼气工程提升实施方案,为推动农村沼气项目向规模发展、综合利用、科学管理、效益拉动的方向转型升级,全面发挥农村沼气项目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申报条件

(一)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为更好的发挥沼渣、沼液的循环利用作用,更好发挥沼气的综合效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必须集中连片,具有300亩以上规模和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通过项目建设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项目建设注重与节能减排相结合,与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相结合,与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结合,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三沼综合利用,促进贵州生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受益主体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

(二)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地点的选择:实施项目村镇的村(镇)支两委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对项目落地实施有强烈的愿望,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经济条件,能承担适当开户费和实行有偿服务。

2.项目实施点要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农产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确定合理的配比结构。对于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1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可以获取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其中半径5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要保障整个工程原料需求的80%以上;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3.工程建设方案应参照国内外成功运行案例和运行监测数据,工艺技术和建设内容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鼓励和支持中温高浓度混合原料发酵工艺技术路线,采用专业化设施和成套化装备,提高沼气产气率,产气率应大于0.3,发酵工艺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冬季用气的最大需求。

4.要科学评估终端产品产出量、产品潜在用户、输送方式和距离、周边农田和农业生产对养分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沼气工程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其中,沼渣沼液的消纳标准应按照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配套0.5亩以上农田计算。要与用户签订供气、沼肥利用协议,使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确保沼气不排空,确保沼渣沼液不产生二次污染。

5.项目单位应有经过相关培训的专人或委托有业绩的专业机构、农村沼气专业合作社、沼气后续服务网点等单位承担项目日常运行管护。落实必要的流动资金,制定产品质量保证、成本控制、设施管护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三)规模化沼气工程提升建设项目

选择已建设完成(至少通过市州级验收),正常产气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工程周边2公里范围内有达到集中供气条件的自然村镇或农业园区,开展沼气集中供气建设,提升规范化沼气工程惠及周边农户的宗旨。开展项目实施地的村支两委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对项目落地实施有强烈的愿望,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经济条件,能承担适当开户费和实行有偿服务

三、项目设置

(一)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实施主体: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2、受益主体: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主导产业结合的建设主体先考虑。

3、建设标准、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1)建设标准每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面积不低于300亩,对比试验不低于3组。沼渣、沼液利用率达80%以上。

2)建设内容及支持环节:包括田间沼液贮存池、输送管网建设、沼肥利用设施、沼肥应用试验、技术培训和标识标牌制作等,

3)补助标准:按照建设每300亩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省级财政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总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足部分由实施及受益主体自筹或市、县配套。政府投资重点用于田间沼液沼渣贮存池、输送管网建设、沼肥利用设施以及试验经费等。

(二)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建设项目

1、实施主体: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2、受益主体:农民合作社、家族农场、种养大户、养殖小区、农业园区、企业以及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委会等。

3、供气规模:集中供气规模应至少在50户以上。

4、建设内容:沼气发酵装置、原料预处理(沉淀、调节、进出料、搅拌等装置)、沼液储存池、储气柜、沼气脱硫脱水净化设备、入户管网、计量、灶具、保温增温设施等

5、补助标准:集中供气100户(含100户)以下,按每供气一户国家补助1万元完成所有建设内容;超出集中供气100户的,每供气一户国家补助0.85万元完成所有建设内容;超出集中供气150户以上的,每供气一户国家补助0.80万元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国家补助资金总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一次性配套补助两年市场化运行模式试点经费,省级每户补贴经费1000,各级也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终端产品补贴试点,探索有效运行机制,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引导集中供气站走向市场化经营。

(三)规模化沼气工程提升建设项目

1、实施主体: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2、受益主体:受益主体:农民合作社、家族农场、种养大户、养殖小区、农业园区、企业以及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委会等。

3、供气规模及建设内容:集中供气规模应至少在50户以上。建设内容主要是入户管网铺设、计量、灶具等。

4、补助标准:按每供气一户国家补助0.3万元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一次性配套补助两年市场化运行模式试点经费,每户补贴经费1000元,各级也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终端产品补贴试点,探索有效运行机制,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引导集中供气站走向市场化经营。。

四、申报程序

项目的选择,采取下达指标、县级申报、市州筛选、省里审核的方式确定。

(一)申报主体:各县(市、区)农业(农牧)部门。

(二)申报程序:各市(州)农业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在广泛征求项目实施及受益主体意见,充分进行现场考察、评价论证的基础上,县级农牧部门按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含电子文档)报省农委一式二份。

(三)项目确定:省农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实地考察,对各市(州)筛选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择优立项,并批复实施。

五、相关要求

(一)优先安排支持省市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和主导产业突出的地方。项目资金预算要统筹兼顾,合理确定项目资金规模和建设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导致国家资金浪费或流失,市县农业(牧)部门要对此做好充分的跟踪监管与指导,确保资金高效使用。2014年度省级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不予安排相关项目。

(二)村级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农业部规定农村沼气建设实行准入制度,农村沼气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承担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设计单位应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需到省、市(州)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村级沼气集中供气项目资料须包括村(镇)支两委提供的分户供气协议,无偿提供建站土地的证明及与提供发酵原料处的供应合同。申报规模化沼气工程提升项目资料须有工程所属养殖企业与供气点村(镇)支两委签订的供气协议,村(镇)支两委还需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分户供气协议。

(四)集中供气市场化运行模式试点经费由项目县农业(牧)部门监管,按照项目供气情况分期发放给负责供气站运行的机构或个人,如供气不正常,立即停止经费的发放。

(五)各项目县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鼓励各地推行报帐制先建后补等做法,确保农村能源项目示范建设质量和投资效果。

(六)项目验收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和规模化沼气工程提升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13198号)要求执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验收除现场查勘外,需提供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市(州)级初验报告、市(州)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报告、县农业(牧)局出具的项目资金专帐使用明细报告。

(七)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在组织、制度、技术和人才等各方面加以保障。确保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质量,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不搞形式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