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4年赤水河流域农村污染 防治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5-04389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5〕49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2014年赤水河流域农村污染 防治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省农委关于2014年赤水河流域农村污染防治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49号附件).doc赤水市、仁怀市、习水县、西秀区农业(农牧)局: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赤水河流域农村污染防治示范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153号)要求,经省农委组织对各地报来的2014年赤水河流域农村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现予批复:

一、原则同意个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批复表。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时间为201410月至20156月。

三、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内容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有关程序办理。同时,在项目建设中要明确专人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资料、图片、票据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四、各有关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完工后,于20156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总结及相关资料(一式2份)报送省农委(生态能源处、资环站)申请验收。原则上50万以上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项目由市、县级组织验收。申请省级验收时由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前置条件,通过验收的项目设施,要及时移交所在乡(镇)进行管理。

联系人:陈电话:0851-86577307

附件:赤水河流域农村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建设方案批复表

201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