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周利民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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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8〕28号

关于给予周利民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周利民,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文化,197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入党,1996年12月任贵州省农业厅外经处副处长,2000年12月任贵州省农业厅科教处副处长。因犯受贿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得赃款159312元予以没收。其本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经查证的违纪违法事实:

周利民在担任贵州省农业厅科教处副处长期间,负责全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在2005年具体联系经办农村科技书屋的图书及光盘购置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中国农业出版社经办人员栗金伟给予的回扣人民币123112元;在其负责印制“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结业证书”和“阳光工程培训结业证书”业务中,收受贵阳恒鑫印务有限公司经理周绍维给予的回扣人民币362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59312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周利民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得赃款159312元予以没收。

作为国家公务员,周利民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合计人民币15931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7年9月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利民有期徒刑五年,所得赃款159312元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07年11月30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利民行政开除处分。

此决定


○○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