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的通知
黔农发〔2012〕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局):
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法定监管职责,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合法,依法检疫,规范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组织机构代码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方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明确要求,组建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但到目前为止,全省只有9个市(州)级、47个县(市、区)级规范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还有21个县(市、区)只有规范的名称,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组织机构代码和无独立的银行账号,有20个县(市、区)无规范的名称、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组织机构代码、无独立银行账号。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尽快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012年7月1日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县(市、区),将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回检疫专用章,停止发放检疫票证。
二、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状况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编制,充实执法队伍。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三、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的投入,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