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4年农村清洁工程项目省级示范村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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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07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4〕13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2014年农村清洁工程项目省级示范村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

报来的2014年贵州省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项目实施方案材料已收悉,经省农委组织审核,原则同意各示范村项目实施方案,现予批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期限为20149月至20159月。

二、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市、县三级1:1:1要求配套建设资金,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设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公益设施部分,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处理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农村废弃物发酵处理池、宣传培训和标识标牌制作、后续服务管理等。

三、各项目单位务必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的示范村,经市(州)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农委备案。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制作反映项目实施前后变化的影像资料。

四、各市(州)农委要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明确专人报送项目进度,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农村清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我委(省农业资源环境管理站)。

 

联系人:常丽平电话:0851-6783003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