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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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076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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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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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220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精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补助发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参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分担比例,中央财政给予60元补助,地方财政承担20元,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433比例分担。

三、统计时段

统计以每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每年1116 日至次年531 日和当年61日至1115 日两个时段进行。    

四、补助发放方式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 “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五、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补助经费的申报及统计核查。发现病死猪后,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l),并由养殖场(小区)和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时要对处理过程进行摄像或拍照存档备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每月5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分别上报给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要仔细进行复查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分别于每年65日、112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汇总表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分别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二)补助经费的拨付。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后按有关程序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并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当地村(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省农委动物防疫检疫处

联系人:余廷海,联系电话:0851-5283673

省财政厅

联系人:潘昌福,联系电话:0851-6826660


附件: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一二年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