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第一批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项目实施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65号)要求,经省农委组织对各地报来的2015年省级第一批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现予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点上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批复表。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时间为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禁“以拨代支、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有关程序办理。同时,在项目建设中要明确专人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资料、图片、票据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四、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在建设完工后,于2015年12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总结及相关资料(一式2份)报送省农委生态能源处申请验收。原则上50万(含)以上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工作,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县组织验收省级抽检。申请省级验收时由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前置条件。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移交所在乡(镇)进行管理。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