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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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402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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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6〕11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农委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农发〔2016〕118号


铜仁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农委、财政局,万山区、松桃县、晴隆县、贞丰县、六枝特区农业(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等10部委印发的《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农农发〔2016〕6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016年9月27日









贵州省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中央决定从2016年起,在贵州、云南石漠化区各开展2万亩耕地休耕试点。为有序推进试点,根据农业部等10部委印发的《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农农发〔2016〕6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休而不荒、休而不废,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突出重点区域、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耕地休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巩固提升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不能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能够复耕,粮食能产得出、供得上。

  加强政策引导,稳定农民收益。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承担休耕任务农户的原有种植作物收益和土地管护投入给予必要补助,确保试点不影响农民收入。

  尊重农民意愿,稳妥有序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鼓励以乡、村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确保有成效、可持续。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初步建立耕地休耕组织方式和政策体系,集成推广种地养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探索形成休耕与调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求余缺的互动关系。

二、试点区域和技术路径

(一)试点区域

选择滇桂黔、武陵山石漠化和矿产资源枯竭的生态退化区,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坡耕地和瘠薄地的两季作物种植区,非退耕还林还草和重点水源保护区,连续休耕3年,休耕合同一签3年,农户不变,地块不变。

具体为: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侗族乡和黄道侗族乡实施5000亩、松桃县黄板乡和甘龙镇实施3000亩。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实施4000亩。黔西南州晴隆县的碧痕镇实施4000亩、贞丰县的永丰社区和者相镇实施4000亩。

(二)技术路径

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种植保护耕作层的植物,同时减少农事活动,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合理安排不同绿肥品种种植;实施秸秆还田(土)改良土壤质地;翻耕土壤,把下层土壤翻至表层与表土充分混匀,逐步熟化并加深土层厚度;适当增施腐熟的有机肥,以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注意生理酸性肥料与生理碱性肥料的交替搭配,保持土壤酸碱平衡;沙土保水保肥能力低,黏土通气、透水性差,一般对粗沙土和重黏土应进行质地改良,改良的深度范围为土壤耕作层,改良的措施为沙土掺黏、黏土掺沙。

三、补助标准和操作方式

(一)补助标准。与原有的种植收益相当,不影响农民收入,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含耕地收益补助和管护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补助到休耕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助方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任务分配到县,由县按照任务落实到乡镇,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通过涉农“一折通”(或经营主体账户)兑现到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试点区根据试点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补助资金兑现办法,建立对农户实施休耕效果的评价标准和体系,每年对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休耕耕地进行检查验收,达到耕地肥力不减、地力提升的休耕效果后,再兑现补助资金,以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实行保基本、重实效的补助发放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州)、县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相关责任,细化具体措施。省、市(州)一级成立由农委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试点县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明确实施单位,细化具体措施。

(二)落实试点任务。试点实施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定休耕制度试点的地块与农户,休耕地按要求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不得与退耕还林还草地块重合。试点实施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与参加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签订休耕协议,核准休耕地块位置和面积,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实施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核实并提供的兑付清单兑现补助资金。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试点进行指导,加强试点地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能力建设,定期监测评价休耕耕地质量情况,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把休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支持试点地区农民转移就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试点县建立县统筹、乡监管、村落实的轮作休耕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精准试点。试点任务及补助资金要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县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未落实休耕任务的农户,要及时收回补助;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利用遥感技术对轮作休耕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加强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测,要将休耕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防止出现虚报休耕面积的情况,规避道德风险。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休耕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休耕的积极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县、乡要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年底形成年度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农委。省农委根据试点县年度报告、日常督促检查情况和农业部安排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认真总结试点做法和经验,每年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提出构建耕地体耕制度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