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6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威宁县农牧局:
报来2016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示范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予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地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省级专项资金额度及支持环节等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期限为2016年6月至12月。
三、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财务审计以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实施目标及效果。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1〕15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在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15日内,采用有效方式向项目实施地群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启动时预拨总投资30%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县级报账制,按项目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竣工后,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加盖审计部门公章)为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原则上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100万元的委托市(州)级组织验收,省级抽验。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认真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影音等痕迹资料和项目建设相关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
六、各示范点在项目实施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注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有机结合,推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与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结合,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和计生贫困户倾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将项目建设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廉政文化进农村和“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在乡村”等活动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七、项目监管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验收。各市(州)农委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和示范点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实现示范点建设预期目标及效果。
八、各示范点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并制定管护措施,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明晰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