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贵州省“阳光工程” 农民创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贵州省“阳光工程”
农民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阳光办,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科[2009]50号)、《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计[2009]191号)文件要求,在总结2008年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工作要求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目标
2009年,对全省9个市(州、地)1400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示范带动能力强,创业意愿强烈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培训,使学员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学员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水平,领办经济合作组织,创建农业服务组织,创办农业企业。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根据2009年“阳光工程”对农民创业培训要求,培训工作分为集中培训、创业设计、市场考察、实践学习、创业发展五个环节,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一)集中培训。主要是激发学员创业热情,讲授创业技巧、农民创业政策和产业生产技术,以课堂讲授为主。重点学习中央和地方对农民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创业基本理论和技能、产业发展国内国际现状与前景、产业最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品牌创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时间7天。
(二)创业设计。每位学员结合本人实际和所学知识,在创业培训专家的指导下,制定本人的创业项目计划,包括已有和新上项目。培训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全体学员对每位学员的创业项目计划进行论证。要通过创业设计使学员基本掌握农业创业设计的基本框架、程序和步骤。时间5天。
(三)市场考察。根据培训需要,就近安排受训学员进行1~2次产业发展和市场状况考察,引导学员就考察情况开展交流实践学习;组织学员到创业实践基地(大中型企业、养殖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合作社等)实践实习,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考察结束后,每位学员必须写出结合自身实际的考察报告,并在学员中开展讨论交流。时间3—5天。
(四)实践学习。学员在完成了集中培训、市场考察和创业设计任务的基础上,到创业实践基地(大中型企业、养殖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合作经济组织等)进行一段时间的全过程实习,进行创业前实际训练,熟悉企业运作过程,并进一步完善创业计划。时间5~7天。
(五)创业发展。学员接受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后,即转入创业发展阶段。县级农业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后续政策扶持和技术服务,为农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引导和支持农民创业。县级农业部门、培训机构要对学员开展跟踪服务,时间不少于2年。
三、明确工作职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开展项目检查督导及验收,项目宣传,总结上报培训情况等。
市(州、地)农业行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地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本地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培训示范县,审查并批复培训机构年度实施方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开展项目检查督导及验收,项目宣传,总结上报培训情况等;
示范县农业行政部门主要职责:选派并组织学员,配合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工作,做好学员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主要职责:组织教学(包括与示范县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培训教师、组织集中培训、组织市场考察、组织实践学习、指导创业设计、编写培训教材),加强教学管理(包括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建立班主任职责制度、组织对学员考核、发证等),建立培训台账,填报各类报表,提出验收申请,定期或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对学员创办的企业或生产经营实体开展技术、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创业跟踪服务。
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开展集中培训、创业指导和技术指导,选编培训教材,填写培训卡,与农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农民进行创业。
市(州、地)农业行政部门与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与培训教师,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级对一级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农民创业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场所、食宿条件、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实践基地(可以是长期合作的企业或种养基地、示范场)等办学条件;具备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能够胜任农民创业培训教学的专职或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0%;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农民创业培训经验,能提供农业产业技术、信息服务,能长期帮助和跟踪服务创业农民。
(二)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经过招标确定农民创业培训机构(附件1)要按照2009年阳光工程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于11月16日前报各市(州、地)阳光办审查,于11月23日前报原农业厅科教处备案。培训工作方案应包括已开展培训工作情况、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训目标、培训专业、资金概算、培训计划、培训师资情况、学员遴选情况和培训合同等。示范县选定培训对象后,应编制填写《农民创业学员登记表》(附件2)、《农民创业培训学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并于11月23日前分送原农业厅科教处和市(州、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三)强化项目监管。要加强农民创业培训的项目监管,建立完善班主任制度、台账制度、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公示制度、考核发证制度。为了便于学员输送、管理和交流,各市(州、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生源,每县输送生源为50人左右。培训班班主任由县阳光办人员和培训教师共同担任。培训机构每两个月向下达任务的市(州、地)阳光办报告办班、教师指导、农民创业、跟踪服务等情况。市(州、地)阳光办要定期向省阳光办汇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在本人自愿和实际能力考核的基础上,经下达任务市(州、地)阳光办核查后,由培训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结业证书。
(四)确定产业培训班。产业班由培训机构结合办学优势及省重点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确定,报省阳光办备案。培训每班次50人左右。培训机构应按照种植、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五大产业开办培训班。产业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开办具体的专业班,如蔬菜、茶叶、精品水果、肉牛、肉羊、肉鸡等。各市(州、地)要提前做好开班前的产业调研工作,根据参训学员的产业需求,与培训机构进行对接,开办不同类型、层次的创业培训班。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培训结束后,由农业和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要对培训机构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抽查比例为培训学员总数的5%。检查内容包括:(1)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实习考察、学员管理、班主任职责、跟踪服务等工作情况痕迹档案材料,如工作文件、制度建设、培训合同、培训台账、学员创业计划书等;(2)示范县学员组织管理、跟踪服务等情况,此外,示范县农民创业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市(州、地)对该县“阳光工程”检查考核内容;(3)培训学员满意度。
附件:1、贵州省“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基地申报书
2、贵州省“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3、贵州省“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学员信息采集表
4、贵州省“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学员培训档案
5、贵州省“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情况跟踪记录表
6、贵州省“阳光工程”创业计划书提纲
(附件1—6不印发,从网上下载)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