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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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06170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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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4〕9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你们报来的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审查修订后,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建设期限为201411日至2015630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地点等详见附表。

三、各县畜牧部门要按照“建设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项目。兑现奖补资金文件下达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和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并积极开展财政资金扶贫绩效考评工作。

五、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唯一依据。各地要强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须单独装订、完善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

六、项目实施单位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开展项目审计,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如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经省级验收合格并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后方可拨付项目资金,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终止项目实施,资金调整另行安排。

七、各级畜牧部门务必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市(州)级畜牧部门为项目建设监管单位,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县级畜牧部门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为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确保建设成效负总责。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 谢劲松

话:0851-5286424   邮箱:gzxmc@sina.com

附件:贵州省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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